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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注销万科等138家房企开发资质

11月份,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经查,1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无故不参加动态核查工作,被确定为核查不合格企业。

  11月份,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经查,1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无故不参加动态核查工作,被确定为核查不合格企业。

  强化监管房企开发经营行为

  12月1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11月份,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经查,1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无故不参加动态核查工作,被确定为核查不合格企业。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沈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15]150号)有关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注销上述138家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体名单详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网址:www.syjs.gov.cn。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动态核查,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沈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一级资质升级,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可随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申报一级资质延续时,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9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企业申报二级、三级资质核定、升级,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0日前,可随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申报二级、三级资质延续时,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6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企业申报暂定资质延续时,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6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暂定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按规定办理延续后再核定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沈阳市建委根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综合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列入上述计划项目的有效文件;企业兼并重组或分立,原企业开发业绩可根据兼并重组或分立协议载明的继承关系,认定为现企业开发业绩。母公司控股超过50%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定。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等级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在重复计算。母公司需承担子公司所开发项目的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投资者名下的项目等均不视为开发业绩。委托代建的项目,除保障性住房、棚改项目外,相关业绩不予认定。申请延续企业的保障性住房、棚改项目业绩,可乘1.2倍系数后计入总业绩。

  针对从业人员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升级、延续及动态核查事项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原有人员需提供近一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聘用人员要核验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并提供上一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需提供上一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动态核查房企开发资质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市场行为、项目业绩等方面,特别是要对企业资质条件、开发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违规情况、信访投诉等方面进行核查。核查中,主要核查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信访投诉问题。核查主要采取企业自查、企业申报、市级核查等形式。满足核查标准要求的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核查标准要求,存在工程规划、信访、工程质量安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企业,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逾期未参加核查的企业,视为动态核查不合格。

  依据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网,结合企业日常行为管理,对一、二、三级企业开展年度动态核查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免于当年资质动态核查,只需到沈阳市建委开发办加盖资质审查专用章。开发企业通过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的企业版填报并提交动态核查申请表。

  此外,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企业,为审验不合格企业。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28号令)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有一项未达标的;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小区建设不配套,环境条件差或小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房屋合格品率未达到100%,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未实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项目进行保修的;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未按期参加资质核查、延期的;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不按规定交纳税费或欠税费额较大经追缴不积极交纳的;不守诚信,不履行合同承诺,情节严重的;未按要求填报《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网》数据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

  对不合格的开发企业,由沈阳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沈阳市建委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未按照规定日期上报动态核查材料的企业,沈阳市建委将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并约谈企业负责人,逾期仍未报送的,按照动态核查不合格处理。

  新世界、金地、万科等138家企业开发资质被注销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第十条,沈阳市建委决定注销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第五有限公司、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地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科金域蓝湾(资料、团购、论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1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公告自发布之日(11月7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被注销企业如有意见,可在公告期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